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告2011年 第10号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在总结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实施情况基础上,氰胺对在食品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的食品,也不是中的值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限量生产。可用于塑料、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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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11年第10号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现公告如下:
婴儿配方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其含量很低。高于上述限量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资料表明,特制定我国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为确保人体健康和食品安全,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公告(2008年第25号公告)同时废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考虑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提出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标准,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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