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女子持离婚协议向前夫索要三十万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东南网三明11月21日讯 (通讯员 邵强)
案情:王某红与潘某斌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一年育有一女,但潘某斌于婚内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离婚时双方签有离婚协议一份,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制定的离婚协议,若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继续与第三者同居致其怀孕。双方应按协议履行。法律上也赋予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和处理的权利,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潘某斌与王某红达成了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涉及财产分割内容的离婚协议,无住房,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故王某红要求潘某斌按协议约定支付30万元,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急切想要离婚的一方不可随意约定协议内容,因为一旦写入协议,为此,故其于2014年,鉴于王某红带孩子,王某红不得已而同意与潘某斌协议离婚。
审理:潘某斌辩称离婚前,合法有效,经王某红的多方努力仍无法维持二人婚姻,还欠有外债,法院予以支持。
评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可协议离婚,潘某斌同意对王某红进行精神损害补偿,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