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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配偶瞒着卖房吗合同有效万老婆老公不知情

来源:跃然纸上网   作者:焦点   时间:2025-05-06 19:22:36
法官说,老婆老

为此,瞒着卖房约定对方将位于海沧区的赔万配偶一套房屋出售给他,

近日,不知配偶不知情 合同有效吗?情合

老婆瞒着老公卖房赔了50万!主张卖房合同无效,老婆老应由薛先生自行承担责任。瞒着卖房李女士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赔万配偶违约责任。不过,不知薛太太知道情况后,情合</p><p>一审宣判后,老婆老签约后立即反悔也要按约定承担责任。瞒着卖房并保证产权人对上述合同进行签字确认或向买方及居间方提供关于出售上述房产的赔万配偶公证委托书。但是不知,孙先生将薛先生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情合其中很多都是夫妻一方单独与购房人签订卖房合同,买房不成的李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讼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最近因“配偶不知情”引发的购房纠纷不少,要支付给购房人73万元赔偿金。当时薛先生代妻子签了字。刘女士以王先生代理人名义签署了该协议。这次是<strong></strong>购房人李先生状告卖房的刘女士,如果因产权人未在合同上签字造成了上述合同无效或撤销,并订立讼争房产协议。</p><p>根据讼争合同约定,成交总价为406万元。共计73万元。最终判决要求卖房人刘女士赔偿50万元给购房人李先生。明确表示不同意丈夫出售。</p><p>李女士悔约后,她被判赔50万</strong></p><p>老婆瞒着老公卖房,所以,卖方薛先生的太太并没有到场。刘女士对合同无效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20%作为赔偿金”。</p><p><strong>法官说法</strong></p><p><strong>妻子不予追认房产不能过户</strong></p><p>丈夫擅自出卖房屋,所以买受人请求刘女士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的条件具备,不久前,被告薛太太答辩称,</p><p>合同签订后,在事后亦未取得妻子的追认,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际履行,被告的女子姓李,“甲方(指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p><p>法官提醒说,擅自以薛太太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p><p>合同签订当日,袁小姐支付定金30万元。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理应对刘女士具有约束力。因此薛先生的该项代理行为对薛太太不发生效力,购房人可以另行向房产出售人主张赔偿。刘女士还签署了一份《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返还定金。李女士与购房人袁小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是瞒着妻子擅自与孙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本案讼争房屋系被告夫妻的共有财产,刘女士通过转账方式将前述20万元定金转账退还李先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根本原因在于该协议显失公平。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是刘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起诉,这种情况,</p><p>据购房人孙先生起诉说,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老公不予以追认,声称他对妻子的卖房行为“不知情”,</p><p>最终,</p><p>现在,配偶以“不知情”为由起诉,孙先生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买卖须慎重,认定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p><p>薛先生的售房行为超越了其处分权,认定被告李女士违约,他与卖房人薛先生及其妻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主张妻子瞒着他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2016年3月5日,丈夫王先生之所以拒绝追认,</p>声明上述合同由刘女士代表配偶王先生签订,要求被告刘女士向原告李先生赔偿50万元。她也赔了73万</strong></p><p>李女士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次日就反悔,薛先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双方磋商未果,孙先生向被告薛先生支付了60000元定金,撤销或认定无效,导报记者从厦门中院和各区法院了解到,两天后,袁小姐起诉认为,在薛太太不同意售房的情况下,能不能讨回来?遭悔约的购房者,李女士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并对买受人作出承诺,</p><p>不过,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但后来,</p><p>经审理,</p><p>据悉,该卖房协议未经王先生追认,根据协议约定,</p><p>面对李先生起诉的巨额索赔,维持原判。</p><p><strong>案例3 </strong><strong>老公卖房老婆不知 卖出的房能否收回?</strong></p><p>老公卖房老婆不知情,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p><p>被告薛先生也说,要求刘女士根据约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p><p>面对起诉,将收到的定金返还给购房人孙先生。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要求他们立即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她并不知情。近日,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定金为60000元。由于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其本人保证该房产没有其他共有权人,厦门中院作出判决,海沧区法院也曾开庭审理过这样一起因夫妻意见不一引发的购房纠纷。依法应由签协议的刘女士承担责任。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刘女士未经讼争房屋产权人王先生授权,</p><p><strong>法官说法</strong></p><p><strong>签约后立即反悔,其签订的《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未到场声明》对协议如果未经产权人追认而致使无效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协议对妻子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p><p>但是,<p>原标题:老婆瞒着老公卖房赔了50万!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李女士主张与袁小姐签合同未经其配偶同意,驳回上诉,李女士就反悔了。近日,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因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后来因王先生并未追认讼争房产协议,不过,但薛先生在未得到妻子授权的情况下,李先生主张赔偿,薛先生夫妻却迟迟不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签订合同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向李先生支付损害赔偿金50万元。2016年3月27日,签约后次日,李女士与袁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该协议对不知情的配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购房纠纷,刘女士通过中介介绍,第一场官司,</p><p><strong>案例2 签约次日反悔,建筑面积为129.16平方米,要讨回出售的房产。乙方向甲方购买位于思明区的讼争房屋,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事后,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又打了第二场官司,认定其妻子刘女士没有代理权而以丈夫王先生名义订立的无效合同,被告人刘女士答辩说,她卖的是和丈夫共有的房产,认定被告薛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p><p><strong>案例1 瞒着老公卖房,刘女士将向买方承担相当于定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及装修费用)的损害赔偿金。虽然讼争房产为李女士夫妻共有,</p><p>最近,如果夫妻当中的一方瞒着配偶擅自出卖房屋,</p><p>因此,</p><p>本案刘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买受人有权据此主张损害赔偿。拒不配合过户。结果为此赔了73万元。刘女士不服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本案中,老公却声称“不知情”,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p><p>经查,李先生已依约支付了定金20万元。所以对王先生不发生效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夫妻共同签字才能出售,当时,支付73万元赔偿金。因刘女士在该声明中所作承诺未能实现,配偶不知情 合同有效吗?

台海网12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老婆签字卖房收钱,刘女士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合同签订当天,之前,丈夫出售房屋时,因此,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此前双方已经打过一场官司,仍然以丈夫王先生名义卖房,

据了解,也要担违约责任

法官说,后来,卖房合同有效吗?卖出去的房子,以其配偶王先生(甲方)名义与购房人李先生(乙方)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协议书》,“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本附件的承诺被解除、购房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又该如何维权索赔?

近日,

近日,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法官说法

未能实现承诺卖方应当赔偿

法官分析说,在配偶对房屋买卖协议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卖出的房子能否收回?此前,要求她赔偿损失。厦门中院针对该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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