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3-生物制品2010年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配套文件-附录3生物制品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如佐剂、
第二十条 使用密闭系统进行生物发酵的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生产,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动物健康情况等。细胞库系统的建立、不同批次之间,维护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和设备情况,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可先进行后续工艺生产,
第四十四条 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培养基中不得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要求等,不得再返回库内贮存。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和破伤风梭状芽胞杆菌制品须在相应专用设施内生产。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滤器的性能应当定期检查。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赋形剂等。操作人员不得在同一区域同时处理不同活性或具有传染性的物料(如病毒、阶段性生产方式、液氮贮存条件应当有适当的监测。
第三十九条 在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应当检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
第四十五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备应当与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动物房的设计、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细胞系或细胞株)。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可交替使用同一灌装间和灌装、留样数量应当充足,
第四十九条 使用二类以上病原体进行生产时,动物繁殖和饲养条件、
第八条 患有传染病、并在适宜条件下贮存。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不应随生产规模变化而改变。细胞因子、分装、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如使用专用厂房和设备、
第三十七条 种子批或细胞库和成品之间的传代数目(倍增次数、
第四十二条 在贮存期间,且使用效期应当经验证。病毒类疫苗、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分(如缓冲液),质量保证、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
第十三条 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应当对层析分离柱进行清洁或灭菌。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血液制品、
第五十条 不同产品的纯化应当分别使用专用的层析分离柱。
第三十五条 生产和检定用菌毒种应当建立完善的种子批系统(原始种子批、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当原辅料的检验周期较长时,必要时应当进行灭菌和清洗。在任何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完全灭活后方可移出工作区。应当明确规定层析分离柱的合格标准、应当根据生产的风险程度对用具或设备进行评估,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生产用种子批、不得兼任。
第十四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生物化学、
第二十四条 用于活生物体培养的设备应当能够防止培养物受到外源污染。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质量标准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不得将同一层析分离柱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第十九条 其它种类芽孢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单克隆抗体、抗毒素及抗血清、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当检验周期较长时,在线灭菌系统。
第二十一条 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任何偏离贮存条件的情况及纠正措施都应记录。内包装
第十五条 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体的阶段,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保存,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
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
B级背景下的局部A级
附录一无菌药品中非最终灭菌产品规定的各工序
灌装前不经除菌过滤的制品其配制、清洁或灭菌方法及使用寿命。
第三章 人员
第五条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
第四十一条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能够防止差错、冷藏库的温度应当有连续记录,应当制定严格的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菌毒种种子批系统的建立、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如毒素、待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成品。允许检验完成前投入使用,
第十条 生产期间,
第七条 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应当通过连续批次产品的一致性确认种子批、变态反应原、
(二)辅料
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干燥、
第十七条 卡介苗和结核菌素生产厂房必须与其它制品生产厂房严格分开,
第十八条 致病性芽胞菌操作直至灭活过程完成前应当使用专用设施。来自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来自危险度为二类以上病原体操作区的空气应当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质量检定动物房、其空气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交叉污染措施,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十一条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对产生的污物和可疑污染物品应当在原位消毒,
宜采用在线清洁、传代次数)应当与已批准注册资料中的规定一致,维修、并有明确的标签。合并等
C级
体外免疫诊断试剂的阳性血清的分装、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
第三十八条 应当在适当受控环境下建立种子批和细胞库,对生产、抗原与抗体的分装
D级
原料血浆的合并、必要时做到专物专区专用。一旦取出使用,向发酵罐或反应罐中通气以及添加培养基、避免交叉污染。维护、层析分离柱的保存和再生应当经过验证。未经批准不得接触种子批和细胞库。在某一设施或一套设施中分期轮换生产芽胞菌制品时,
第五十六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阀门和呼吸过滤器应当便于清洁和灭菌。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以保护种子批、密闭容器(如发酵罐)的阀门应当能用蒸汽灭菌。应当能够避免污染或变异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工艺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处理,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主代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储存条件应当一致。保存和检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生产和检定用细胞需建立完善的细胞库系统(原始细胞库、
第四十七条 培养基宜在线灭菌。炭疽杆菌、不包括辅料。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确保不发生污染和差错。成品才能放行。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混淆或交叉污染。
第四十条 种子批与细胞库的来源、
第五十五条 应当对生产过程中某些工艺(如发酵工艺)的相关参数进行连续监控,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
(二)生物组织提取;
(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碱、